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商贸〔2017〕183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项目(以下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和《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琼商财〔2016〕483号,以下简称《使用细则》)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及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组织境外参展团组项目的商会、协会、会展公司等中介机构可不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备案。
(三)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金支持内容,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的相关统计资料。
(六)已获得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资金支持三年但仍无进出口的企业不再支持。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和受理
(一)网上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登录http://www.smeimdf.org.cn/网站填报并提交资金申请。
(二)纸质材料申请
1.在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在海口的中介机构向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2.在海口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单位向海口市商务局、财政局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3.在其他市县(区)注册的企业和单位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由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4.项目申报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有关凭证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5.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完成 情况。
6.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时间
(一)2017年度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分三次受理,对2017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2017年5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8月31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11月30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凡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将作为年度最后排序受理项目,视资金支出余额情况考虑安排。
四、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海口市项目由海口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海口市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综合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到海口市财政局,再由海口市财政局转拨企业。
(二)其他市县(区)项目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当地企业递交的项目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如无特殊情况,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初审工作并送交省商务厅。
(三)省级项目及除海口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区)初审后上报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省级项目由省级直接办理拨付,市县(区)项目由省级安排直拨企业。
五、资金支持项目内容
(一) 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项目
境外专利申请支持企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协定)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申请,支持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律师费、申请费等相关费用。资质认证含国际化标准组织相关资质认证、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以及目标国家或地区产品进口资质认证,支持初次认证的认证费(含咨询服务费、检查检验费、培训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支持标准按《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二)境外展会项目
1.境外参展团组项目
支持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宣传资料费、场地租赁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2.单个企业参展项目
支持展位费、布展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3.企业赴境外自主办展(会)项目
根据企业年初提出的境外自主办展(会)项目计划申请和项目方案,支持场地租赁费、布展费、展品运费、宣传资料费、办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4.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或省商务厅组织的我省境外特定经贸展(会)项目。支持参加展(会)的企业的展位费、布展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上述参展参会费用,国外城际间发生的必要交通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予以支持,其他费用按《使用细则》规定标准予以支持。
(三)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中小外贸企业利用“信保通”系统开展保单管理、企业资信调查、买方额度申请、出险索赔、海外风险信息查询以及数据分析等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四)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对中小外贸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资信服务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予以支持:
1.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
2.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
3.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
4.重点行业研究报告;
5.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
(五)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开展的风险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予以支持。
(六)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对中小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所产生的利息予以支持。
六、支持方式
企业项目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按上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七、资质申请和资金申请。
(一)资质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请资金时,应上网注册申请资质(http://www.smeimdf.org.cn),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二)资金申请。申请单位按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在网上(http://www.smeimdf.org.cn)填报资金申请。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海口市商务局、财政局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在省工商局及其他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以及各有关商会、协会、会展公司等中介机构向省商务厅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资金原则上不支持现金支付的项目(在境外购买机票除外)。
(二)项目单位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编制材料目录并印制成册。同时,必须随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司印章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的声明文件。
(三)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更好地发挥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通知相关规定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办理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述两单位有关部门咨询与反馈。海南省商务厅:65343637;海南省财政厅:68533706。
附件:资金项目申请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doc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