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申报企业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1、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并通过审核。
2、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3、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7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7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2017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5、服务外包孵化器、加速器需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1)建设单位近3年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有的出口实绩,且3年均满足本通知对服务外包申报企业的要求。
(2)建设单位需具有建设、经营国家级创新创业空间的成功经验。
(3)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接受孵化器、加速器培训的人员比例要达到40%以上。
(4)可为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在海南省省级规划园区和海南省省级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内建设,新建项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孵化或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扩建项目的扩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5)孵化器和加速器与相关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可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6)孵化器和加速器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上市咨询辅导、企业注册和年检、技术咨询、科技金融、法律咨询,企业管理与培训、项目申报与推介等服务。
(三)技术出口申报企业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7年度实际出口额且通过审核。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年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