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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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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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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概述
  • 必备条件
  • 资料清单
  • 申报和认定程序
  • 注意事项

    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是指按照《合作社法》、《条例》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成立,达到标准和要求,并经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依法登记设立

        1、在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并在市县农业(农经)部门登记备案,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2、依法在税务部门按时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如实申报纳税,在工商部门按时进行年报、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时进行组织代码年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组织分工明确,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4、合作社成员都应当出资(含以土地、农业机械设备、林权等入股),合作社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50%以上。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专职或兼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近亲属关系,开展电子化记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日常核算,核算程序规范,核算手续完善,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及时记账,资产核算日清月结,有规范的会计报表。

       3、设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政府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每年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监事会认真履职,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6、合作社入资及往来款项存入合作社银行帐户,有一定银行流水账单。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年度报告材料分别报工商和农业部门,在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示。

     (四)经营规模较大。

        1、种养类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2、种植类合作社基地面积200亩(种植菌类、花卉类基地面积100亩)以上,农机类合作社的机械装备数量在10台套以上,畜牧养殖类合作社一年出栏生猪1500头、牛50头、羊800头、禽类10万(只)以上、养蜂2000箱以上、驯养野生动物龟类30000只以上、蛇类5000条以上、果子狸2000只以上、蛙类20万只以上、其他(鹿、熊、野猪等)50头以上,水产养殖类专业合作社池塘类型养殖池塘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海洋捕捞类专业合作社,所属渔船3艘以上,总吨位200吨以上,总功率300千瓦以上。

    (五)产业优势明显。

       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效益明显,在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规模、品质和销售业绩领先。

    (六)实行品牌经营。

        在生产经营过程有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实行品牌化经营,建立了网站或网页,开展信息化建设,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七)服务能力较强。

        每年统一培训2次以上,实行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统一农资供应量占80%以上,统一包装销售量占80%以上,经常性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服务。

    (八)运行绩效显著。

        经营服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单纯提供服务的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带动或服务农户100户以上。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所生产的农产品,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十)社会信用良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和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不良信用等不良记录,社员评价认可度高。农户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类农户高10%以上。


    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要撰写1000字以内的《合作社基本情况》、填写《海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3、合作社年度或季度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级以上检测证明。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证书。合作社注册商标批准书或(受理书)。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各类荣誉证书和认证证书。

     5、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6、合作社成员花名册,社员出资证明材料。

     7、市县示范社证书。

     8、上一年度合作社银行流水帐单。

     9、合作社贷款、还款情况,无违约行为证明。

    10、其他相关资料。


    一、申报

    1、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市县农业、林业、水务、供销、渔业、农垦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

    2、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组织人员对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每个合作社考核意见,召开市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市县按照评定指标和要求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农民合作社,推荐上报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省直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省直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认定

    1、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省农垦、省农信社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市县推荐上报的示范社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申报数的50%。对推荐上报的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2、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工作组抽查和复核情况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海南银监局、省农信社等部门意见后,提出省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3、召开省联席会议,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省示范社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后将拟评定的示范社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县农业(农经)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4、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示范社。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合作社发生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合格率低于98%的;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

    (五)侵害合作社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利用省级示范社称号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申贷、挪用贷款、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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