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经微播公司取证,在百度网中以“抖音下载”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结果第2页第二条链接标题为“短视频_热点段子_不同于爱奇艺视频抖音下载”,并有引导网络用户下载“爱奇艺极速版”App的描述和下载按钮。
微播公司据此主张,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在百度搜索中将“抖音下载”设置为推广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链接标题和链接描述中使用含有“抖音”的文字,用于推广其运营的“爱奇艺极速版”App,属于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侵害了微播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微播公司另主张,上述行为亦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同时,鉴于涉案行为均已落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故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评判。
爱奇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