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含洋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310号)和《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1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和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示范平台和省级示范平台的申报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有效期满的原国家示范平台、省级示范平台可重新申报。
申报单位于7月1日前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国家示范平台申报单位必须是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平台单位,申报单位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将申报材料刻录光盘一并提交。
三、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单位按照《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的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通知及相关表格可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iitb. hainan.gov.cn)或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0898sme.com)下载。
四、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县申报单位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2019年7月5日前将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推荐名册表(详见两个管理办法附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符合国家示范平台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示范平台;符合省级示范平台条件的,授予“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65357230)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 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