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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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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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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备条件
  • 资料清单
  • 申报和审批程序
  • 补贴标准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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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是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设立的,旨在通过统筹、整合中国产学研的科技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共同推进全人类科技进步的科技计划。



    1、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项目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研究。

    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对于中国大陆公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按照项目征集之日计算);

    2、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级);

    3、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4、过去五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港澳台及海外的科技人员,满足上述1-4项条件的情况下,正式受聘于项目单位,聘任期覆盖项目的执行期,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由项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人员不能承担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已达到满负荷的人员;因违规被取消申报资格和其他不能保证履行规定义务者。

    三、合作方应符合的要求:

    合作外方不得是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可作为“其他中方参加单位”),不得是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企业集团国内外子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


    1、《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评价等;

    6、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进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验原件);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申报;

    2、评估;

    3、审查;

    4、批复。


    现场会议验收: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有计划办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委托会议验收:专项经费100—60万元,委托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网上验收: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下,由计划办组织专家进行网上验收。


    国合专项任务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承担单位和一个项目负责人,其他单位作为项目参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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