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10〕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技、热作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推广热带作物和热带水果的生产技术标准,提高热作产业管理水平和效益,全面开展创建热带作物标准化示范园,推进产业升级,我厅制订了《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海南热带作物产业发展,促进热带作物产业升级,全面提升海南热带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海南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工作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包括热带作物和热带水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要与建设国际旅游岛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基地需要相结合,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热带作物和提升热带作物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加快热带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科技进步,努力提高海南热带作物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示范园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证书由海南省农业厅审批和颁发。
第二章示范园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创建和申报示范园的单位及其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对热作标准化工作要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园建设要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组织化程度较高。
第五条示范园以一种热带作物或热带水果为主,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示范园建设优先选择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推广前景广阔的项目,要求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优势。
第七条示范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海南热带作物优势区域内,符合当地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可以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和种植企业。
(二)申报企业和单位应为优势区域内的规模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评龙头企业的可以优先申报。
(三)有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技术队伍和熟练工人,具备实施示范园建设的基础和条件。
(四)天然橡胶连片面积2000亩以上,槟榔、胡椒、香蕉、芒果、菠萝、荔枝、龙眼等主要热带作物连片面积500亩以上,其它热带作物200亩以上。
第三章示范园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示范园应制定企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示范实施本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农业标准,包括:
(一)实施热带作物或热带水果种子、种苗标准。
(二)实施热带作物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标准(规程)。
(三)实施热带作物产品采收、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
(四)实施热带作物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冷藏等有关标准,提高热带作物产品附加值。
第九条示范园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热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热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条示范园应为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提供实验场地和科学依据,并率先在本基地组织示范实施。
第十一条示范园应加入海南省热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要求,依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工作,逐步完善农用物资等投入品的监管制度,实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去向可追踪,质量可查询。
第十二条示范园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示范园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增强其标准化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示范园标准化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示范园应积极协助热作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辐射带动周边种植者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第四章示范园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示范园由市县热作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权5年以上权属证明。
(三)技术人员聘用合同、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审批程序:
(一)登记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由海南省农业厅热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初审、勘查:农业厅热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查。
(三)审批:审查合格者由农业厅颁发《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示范园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热作示范园建设的统一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示范内容、示范目标、年度计划及采取的配套措施等,并在示范基地设置示范标牌,经验收合格的在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发给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提出复审申请重新考核换证。对到期不提出
复审申请的示范园,作为自动弃证处理,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示范功能的示范园,应及时向农业厅报告,主动交回证书和牌匾,待条件恢复后重新申报。对重新申报的示范园适用简化程序。
第二十一条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示范园建设考察组,不定期的对示范园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改期满后示范园应主动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验权利,取消《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称号:
(一)出现重大高毒、高残留农药或重金属污染事件且处理不当的;
(二)生产基地出现大面积的污染源无法根治的;
(三)抽查、统检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六)在申请、检查和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获得《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的单位,生产基地树立标牌,标明种类、规模、范围、审批单位、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